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在本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不动产登记所需费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待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后另行调整。
一、收费原则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权利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均需按本办法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四、收费项目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
2.非住宅类:55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