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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日喀则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日喀则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称市自然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日喀则市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市委具体安排,把坚持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建设区域副中心城市和面向南亚开放的中心城市,推动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开发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等重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我市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编制完善自然资源清单,制定管理办法。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考核具体措施。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标准和工作实际,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组织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具体措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按照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要求,全面保障重点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协同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助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拟订全市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等具体措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和储备管理。统筹全市地质找矿工作。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措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授权范围内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贯彻执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指导全市绿色矿山建设,配合推进绿色工业发展,助力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加强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实景三维日喀则建设,配合做好高新数字产业相关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点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开展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和美丽日喀则建设提供保障。坚持多规合一,创新规划理念,优化规划方法,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产业布局、空间利用、资源保护、基础建设等规划的有机衔接,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连续性和整体性。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桑珠孜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经开区、文创园区、建材城征地征收和土地出让工作,负责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桑珠孜区政府承担除上述区域外的征地征收和土地出让工作以及桑珠孜区全域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负责查处城镇开发边界外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协同市自然资源局查处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日常监管并配合执法工作。桑珠孜区自然资源局承担桑珠孜区全域范围内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审批、确权登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职责。

(二)与市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申报、规划编制、建设和特许经营权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

(三)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四)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五)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耕地非农化治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耕地非粮化治理。

(六)与市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水资源调查,负责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与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查处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上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建设行为。市城管局参与并配合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建设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档案、资产管理、督查、巡视巡察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制定机关管理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牵头组织自然资源领域政策研究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相关问题调查研究,负责相关文稿的起草。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贯彻实施自然资源规费管理和有关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措施。参与管理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工资福利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基本项目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教育培训、人才队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等工作。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和统计制度,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并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登记资料。负责重点国有林区的专项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组织实施实景三维日喀则建设,配合做好高新数字产业相关工作。管理和维护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措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按权限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经批准的外国组织、个人在日喀则测绘。监督实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机制,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编制完善自然资源清单,制定管理办法。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核措施。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制度、维护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制度。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根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并监督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法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核登记。承担全市各类矿业权的统计分析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市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措施。落实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落实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市重点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制定开展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措施。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措施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措施的衔接。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六)地质矿产管理与生态修复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协调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和储备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授权范围内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贯彻执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指导全市绿色矿山建设,配合推进绿色工业发展。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措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七)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普法宣传、听证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查处城市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协调配合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的依法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