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关于4宗综合用地明确性质初步处置意见的公示

为切实解决市主城区综合用地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提高用地管理水平,确保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土地权利人申请,我局对4宗综合用地进行核查,形成了初步处置意见已完成我局局长办公会(〔2026〕2号)、党组会(〔2026〕2号)研究并原则通过,现根据《关于日喀则市主城区进一步规范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处置意见

(一)刘昌金宗地

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黑龙江路与扎德路交叉口东南侧,证载总面积1661.71平方米,土地证分为两宗,分别为453.25平方米(日市国用〔2005〕第485号)、1208.46平方米(日市国用〔2005〕第484号),证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现行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

处置意见:现权利人申请明确宗地性质,后续暂不对宗地进行开发,根据《关于日喀则市主城区进一步规范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商业用地与权利人签订补充协议,不补缴出让金,不出具规划条件,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并约定不得翻建,后续需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根据开发时的现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宗地

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日喀则市黑龙江南路3号,土地证(日市土国用〔2012〕第434号)证载面积为4575.15平方米,证载用途为综合商业,该宗地存在超建行为,现已处罚完毕并取得《关于联通日喀则分公司生产辅助用房建设项目规划符合的意见》(2025048)。现行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

处置意见:现权利人申请明确宗地性质,后续暂不对宗地进行开发,根据《关于日喀则市主城区进一步规范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商业用地与权利人签订补充协议,不补缴出让金,不出具规划条件,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并约定不得翻建,后续需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根据开发时的现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扎西曲塔酒店宗地

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日喀则市雪强路西侧,土地证(日市国用〔2007〕第050号)证载面积8320.60平方米,证载用途为综合,现行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

处置建议:现权利人申请明确宗地性质,后续暂不对宗地进行开发,根据《关于日喀则市主城区进一步规范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商业用地与权利人签订补充协议,不补缴出让金,不出具规划条件,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并约定不进行翻建,后续需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根据开发时的现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达热瓦花园宗地

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市妇幼保健院东侧、德吉路北侧,土地证(日市土国用〔2013〕第890号)证载面积4585.00平方米,证载用途为综合,该宗地为未批先建项目,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喀则〔市〕自然资罚决〔2025〕第026号),现已完成罚款缴纳。现实测宗地面积为4218.37平方米,未超过产权面积。经实地踏勘,该宗地建筑功能及规划用途均为住宅。

处置意见现权利人申请明确宗地性质,后续暂不对宗地进行开发,根据《关于日喀则市主城区进一步规范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住宅用地与权利人签订补充协议,不补缴出让金,不出具规划条件,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并约定不得翻建,后续需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根据开发时的现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其他说明事项

若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反馈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我局将上述初步处置意见报送至市政府审定。

 

日喀则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