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日喀则市便民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892-8954878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1

 

 

巴桑次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6号上海家园15幢B座

日市土国用(2004)第4131号、房权证日喀则市私2004字第40107003245号

 

罗增

 

 

 

日喀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9月23日